笔趣阁 > 五年领主三年治国 >五年领主三年治国

1、不专业文献综述——关于农奴制的Q&A

参考:

候建新《法律限定负担与英国农奴身份地位的变动》

张新军《中世纪英格兰农奴身份之演变》

Q:农奴的大致比例:

A:

1、11世纪:

根据19世纪上半叶,艾利斯爵士出版的《末日审判书简介》(A-geroduesday-book),当代学者加尔布雷斯将《末日审判书》记载的各阶层进行简单归并和简化。

11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主要社会阶层(含身份)及其户数:

直属封臣,包括教俗贵族(Tenants-in-chief):1400

次属封臣(Us):8000

市民(Burgesses):8000

维兰(Villani):108000

边地农(Bordarii):82600

茅舍农(d-Coscets):6800

自由佃户(Liberi-hominess):12000

教士(Priests):1000

索克曼(So):23000

奴隶(Servi):25000

梅特兰指出,维兰与边地农,茅舍农基本属于一类人,如果合在一起规模更加可观,总共约20万户,占统计人口的70%,占农村人口的80%。

《中世纪英格兰农奴身份之演变》:到诺曼征服前夕,自由农民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2%,且都集中于丹麦法区。

2、13世纪:

学界存在争议:如哈彻尔认为,13世纪维兰接近农民总数的五分之三,希尔顿估计维兰可达三分之一至一半。

Q:农奴的身份地位?

A:梅特兰认为,11世纪中叶的维兰仍然是自由人,虽然是“最糟糕的自由人”,维诺格拉道夫也认为《末日审判书》中的维兰“是一个自由与非自由因素皆可寻”的混合体。

1、农奴与奴隶的区别:

农奴不等同奴隶,维兰拥有自己的家室,人身不可被买卖,被称为“束缚在土地上的人”,难以离开或被驱逐,可连同对领主的义务一起稳定继承,可留下遗嘱,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权。

2、农奴与自由民的区别:

(1)法律地位:

13世纪初,曾出台一项专用于土地权诉讼的令状,规定任何村民(维兰除外)均可越过庄园法庭,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诉。该令状本为王室法庭招徕诉讼,无意间将维兰列入另册,贬损了维兰地位。

伯顿的修道院院长在1280年残忍地告诉他的维兰说:除了肚子,他们一无所有。

12世纪的法学家格兰维尔阐述道:维兰身份即适用维兰除外之律,即不得在普通法法庭上诉讼,而自由人身份则可在普通法法庭上诉讼。

1240年的一个司法观点就指出:“伯爵、男爵和自由人可以合法地买卖他们的农奴(Rusticos),就像买卖公牛或母牛一样。”

13世纪法学家从学理上对维兰这样概括:

领主的维兰如同领主的一件物品,而且可以被出售。由此维兰一无所有,他的所有土地和物品都属于其领主,未经领主许可,他不得离开他的土地且不能转让它。当领主提高地租或夺佃时,他得不到王室法庭的保护。由于他自己没有自己的财产,因此他就无任何东西留给其继承人。除过某些情况下,领主是他的继承人外,他没有任何法定的继承人。

(2)劳役:

13世纪对农奴给出那个著名定义的法学家亨利·德·布莱克顿说:“农奴当天晚上不知道第二天所要做的工作是什么。”即农奴为领主提供一种不确定、不明晰的义务——“做领主要求他做的任何事情”。

(3)任意税:数量与时间皆无定制的税。

(4)继承金与婚姻捐:

其次是继承金(heriot)和婚姻捐(merchet)。继承金,意指佃户死后其财产应归还主人,而事实上又不可能,于是规定交给领主最好的一头牲畜和蜂群等。法兰西称之为死手捐,在那里和在德意志也是交给领主一头最好的牲畜,表达一种依附关系的承袭。不允许佃户女儿或寡妇嫁到另一个庄园,以阻止本庄园劳动力流失,后来交付婚姻捐作为补偿。

(5)经济地位:

汤普逊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》:“农奴在人身上是一个自由人,而在经济上是一个不自由人”。

关于农奴制的另一个误读:维兰还是最穷困的,亦不尽然:有时恰好相反。杜比在对14世纪前夕的英国农民和庄园考察后指出:“在英国一些乡村地区,许多富裕的维兰,与不断增多的贫穷的自由佃户形成了强烈的反差”。

(G.Duby,Rural-Ey-and-try-Li,bia:Uy-of-South-a-Press,1968,P.283.)

波斯坦指出:“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真正的经济差异,并不完全归因于他们拥有的地产多寡,还在于他们对于产品的控制权有所不同。非自由人不得不为了领主的利益比自由人放弃更多的产品。”

中世纪的“自由”更多地表示封建制下的法律权利。丧失的权利越多越不自由,维兰不过是中世纪村民中丧失权利较多的群体而已。

Q:农奴身份地位的移转?

A:与接手的是自由地还是维兰地有关。

汤普逊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》:“不是法律的理论,而是保有地和所要求服役的类别决定了农民的身份”。

农奴可以通过不合法的途径,如逃亡到城市或另一个庄园获得自由;也可以通过与领主对簿公堂而获得自由。一个农奴佃户可以通过一次次赎买弥补权利的缺失,或者一次性获得解放完全抹去维兰的痕迹。一次性解放通常还要有个象征性的仪式如授予书面特许状,条件是交付一笔现金,当然,还伴随着一系列的交涉、谈判与冲突,甚至暴力相向。

Q:农奴是否可以保卫王国?

A:

农奴制的形成:“书田”内的居民免除对国王的贡献,禁止国家官吏进入“书田”,捕捉盗贼和施用刑罚,并免除国家官吏迫使“书田”内居民服徭负担,但服兵役、建桥梁、修堡垒三项义务除外。

英格兰王室1252年颁布管理武器的诏令《武器管理条令》(AsizeofArms),武器携带者中没有把维兰排除在外,认为维兰携带武器同样保卫王国的安全。

相关推荐:汉烈九条戒规我的剑灵是个小萝莉落难哑女革命记苍蓝之握汉元1836艾利顿的新时代龙纹末代纪元我继承了十颗星球